公安消防部队一方面正在积极参与应急管理工作,但在实践中也日益暴露出一些问题,必须正确认识并及时解决,才能更好地发挥优势,推动应急管理工作这个大体系的健全发展。
(一)公安消防部队承担抢险救援任务的立法局限。《消防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对公安消防部队参与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给予了明确任务界定,前提是“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但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不适应性,尤其是一些小型突发性事件处置中表现尤为突出。以处置道路交通事故为例,处置此类事故第一时间到场的一般都是消防部队而非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为抢救生命,避免贻误战机,消防部队指挥员一般会在地方政府相关人员未到场前或不到场的情况下下达行动指令。但由此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是:如抢险救援结束后,事故受害者如对消防部队抢险救援工作提出异议,则在法律后果承担上,公安消防部队缺乏相应法律依据。尽管此类事件并不多见,但随着抢险救援工作数量的增多,势必将成为一个新的课题,因此,法律授权与实际抢险救援工作需要之间有一定的矛盾,也势必影响一些抢险救援工作的开展。
(二)抢险救援警力不足。由于公安现役消防部队编制所限,消防部队警力不足的问题近年来益加突出。虽然在现有警力情况下,公安消防部队始终在奉行“有警必出、有险必抢”,勉力完成每一项抢险救援任务,但由此带来的工作压力不断增加,并且将随着各项任务的不断增加成为一项严峻的问题,官兵超负荷工作,长期来看不利于队伍的发展。
(三)专业抢险装备建设水平存在差距。各地消防部队虽然近年来都在加强装备器材的建设,但从全国公安消防部队来看,主要还是侧重于对常规灭火装备的投入。受公安消防部队经费来源机制原因,装备配备大部分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配备,造成实际操作中受制于当地经济发展条件和地方政府领导的重视程度,一些有必要配备但价格昂贵的装备很难配备到位。尤其是贫困地区消防部队常规消防器材配备都尚未达标,根本谈不上配备高精尖的专业抢险救援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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